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的
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創業投資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機制特別是對體制的要求極為嚴格。目前,國際上的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為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人員發起并具體管理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是要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項目投資失敗了是要傾家蕩產的,而有限合伙人負責提供創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按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由于這種體制的規定,才導致了創業投資家本身的責任,也有權利、更有法律的約定,必須把創業投資的事做好。中國已有的法律對有限合伙沒有相關的規定。(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