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銷團?
對于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家承銷機構往往不愿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集團,由多家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家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在我國,大宗股票和部分國債的發行也經常采用承銷團形式。
承銷團的結構取決于發行規模、發行地區和上市地區的選擇。當發行規模較小,且僅在一個國家發行、上市,那么僅選擇該國家的一些承銷商組成承銷團就夠了。當發行規模很大,并且在幾個國家同時發行、上市時,那么就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成多個承銷團。
承銷團的發起者
承銷團的發起者為證券承銷的主承銷商一般由實力雄厚的大型證券經營機構充當。
·組建承銷團;
·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和有關文件;
·決定承銷團內各成員的承銷份額;
·負責組織簽訂內部成員的合同和有關文件;
·選擇證券分銷商和零 售商;
·負責穩定發行市場的證券價格。
在選定承銷團成員后,承銷團發起者應負責簽訂成員間的證券分銷協議,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銷協議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本次證券發行和擔保情況的介紹;
·分配各成員推銷的證券數量及應得報酬;
·各成員應承擔的職責;
·各成員保證推銷其份額的許諾;
·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時間
國家對承銷團的認定及承銷團的優勢
國務院1993年4月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 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與單個機構進行證券承銷相比,承銷團方式具有很多優點。承銷團可突破單個機構的規模限制,能夠滿足大額證券發行的需要;
·承銷團由數量眾多的機構組成,可以分散包銷發行風險;
·多個成員促銷可加快證券發行速度。
承銷商的作用及類別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并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承銷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同,分為代銷和包銷:
·代銷商
指證券發行人委托承銷機構代理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如在約定期限內未全部售出,則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關系,不承擔風險。承銷費用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至1.5%。
·包銷商
指承銷機構按合同買下全部或銷售剩余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是買賣關系。承銷費為承銷股票總金額的1.5%至3%。
·如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往往由多個承銷商(既承銷團)共同承銷。
(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責任編輯:張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