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能夠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2)企業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之外,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可以作為發起人;
(4)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5)具備法人條件并經依法登記為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具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6)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能作為其他行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7)工會不能作為發起人。(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
(責任編輯:張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