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招銀理財招睿金鼎九個月定開12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
2021-03-15 15:55 南方財富網
今日招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招銀理財招睿金鼎九個月定開12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
產品管理方: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產品類別:招睿系列代碼:107642A理財產品登記編碼:Z7001621000062發售起始日期:2021-03-15 09:00發售截止日期:2021-03-18 17:00產品到期日:2031-03-19業績比較基準:3.90%投資類型:純固收風險評級:R2(謹慎型)銷售渠道:幣種:人民幣
名稱 |
招銀理財招睿金鼎九個月定開12號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產品代碼:107642) |
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編號 |
產品登記編碼:Z7001621000062,投資者可以根據該登記編號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 |
理財幣種 |
人民幣 |
產品類型 |
固定收益類 |
募集方式 |
公募發行 |
運作方式 |
定期開放式 |
本金及理財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財計劃的收益特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證理財收益,本理財計劃的收益隨投資收益浮動,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等而蒙受損失且不設止損點。在理財計劃對外投資資產正常回收的情況下,扣除理財計劃稅費和理財計劃費用等相關費用后,計算理財產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財計劃份額 |
理財計劃份額以人民幣計價,單位為1份。 |
理財計劃份額面值 |
每份理財計劃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
發行對象 |
A份額(銷售代碼【107642A】):招商銀行零售客戶和機構投資者(僅指作為產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C份額(銷售代碼【107642C】):招商銀行公司客戶專屬 D份額(銷售代碼【17642D】):其他非招商銀行客戶專屬 |
發行規模 |
A份額:發行規模上限25億元。 C份額:發行規模上限10億元。 D份額:發行規模上限15億元。 產品總發行規模下限1億元,若產品發行規模超出上限,銷售服務機構有權暫停接受認購申請。 |
業績比較基準 |
A份額:首個投資周期年化3.90%。 C份額:首個投資周期年化3.90%。 D份額:首個投資周期年化3.90%。 本產品為凈值型產品,業績表現將隨市場波動,具有不確定性。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本理財計劃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或管理人對本理財計劃進行的收益承諾。投資者不應將業績比較基準作為持有本理財計劃份額到期的綜合投資收益參考值。 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該調整將通過本《產品說明書》之“信息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調整,則以上一投資周期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準。 |
認購起點 |
(1)A份額認購起點為100元,超過認購起點部分,應為1元的整數倍。 (2)C份額認購起點為100元,超過認購起點部分,應為1元的整數倍。 (3)D份額認購起點為100元,超過認購起點部分,應為1元的整數倍。 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認購”。 |
單筆認購/申購上限 |
A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5000萬元和本理財計劃A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C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5000萬元和本理財計劃C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D份額:投資者單筆認購/申購上限為5000萬元和本理財計劃D份額規模上限的二者的較小值。 |
認購期 |
2021年3月15日9:00到2021年3月18日17:00。銷售服務機構實際受理時間可能與說明書不一致,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認購期內認購資金是否計付利息以銷售服務機構為準。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認購”。 |
認購登記日 |
2021年3月19日 |
理財計劃成立日 |
2021年3月19日 |
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 |
理財計劃預計存續期為10年,2031年3月19日(如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如因理財計劃所投資的標的資產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本身特定條款(參見可續期貸款/永續債權投資資產的特殊風險)等原因造成理財計劃不能在預計到期日前變現,理財期限將相應延長。 |
理財計劃終止 |
在理財計劃存續期間發生任一理財計劃終止事件的,本理財計劃有可能終止。 |
理財計劃終止日 |
指理財計劃終止之日,包括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據本《產品說明書》約定宣布本理財計劃早于理財計劃預計到期日而終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財計劃延長后的終止之日(含延長后的到期終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內根據本《產品說明書》約定宣布本理財計劃終止之日)。 |
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就期間分配而言,在滿足分配基準日理財計劃份額凈值大于面值的條件下,理財計劃管理人可進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為現金分配。理財計劃管理人將根據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決定分配基準日、當次分配比例和金額,并將于權益登記日前2個工作日通過本《產品說明書》“信息披露”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披露。 就終止分配而言,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財產全部變現,管理人將在理財計劃終止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托管費等)后將投資者應得資金(如有,下同)通過銷售服務機構劃轉至投資者指定賬戶。理財計劃終止日,如理財計劃項下所投資的標的資產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原因不能全部變現,則管理人將現金類資產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托管費等)后,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對于未變現資產部分,管理人以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尋求未變現資產變現方式,在資產變現后,扣除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資管理費、托管費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墊付的費用)后,按照各投資者持有理財計劃份額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分配。 詳細內容見本《產品說明書》之“理財計劃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財計劃存續期內,自本理財計劃成立日后1個月內的最后一個周三及此后每周三及開放期內每個工作日、理財計劃收益分配基準日、除息日以及理財計劃終止日為估值日,如周三為非工作日,則估值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2個工作日內公布該估值。詳細內容見以下“理財計劃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將通過《產品說明書》之信息披露約定的方式進行信息披露。 詳細內容見本《產品說明書》之“信息披露”。 |
理財計劃申購和贖回 |
本理財計劃每9個月為一個投資周期,投資者可在每個投資周期結束日前6個工作日(含)至該投資周期結束日(含)內提交本理財計劃的申購、贖回的申請。一個投資周期結束后,投資者未贖回或僅部分贖回的,未贖回部分份額自動進入下一個投資周期。特定情形下且本產品說明書有特別約定的除外。詳細內容見“理財計劃申購、贖回”。 |
理財計劃費用及其他費用 |
1.固定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計劃固定投資管理費,固定投資管理費率0.20%/年。固定投資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舍位。 2.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機構收取理財計劃銷售服務費,其中:A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C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D份額銷售服務費率0.20%/年。銷售服務費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舍位。 3.托管費:托管人對本理財計劃收取托管費,托管費率0.02%/年。托管費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舍位。 4.浮動投資管理費:管理人收取理財計劃浮動投資管理費。每個開放期每個開放日及理財計劃終止日為計提評價日,每個計提評價日對應投資周期的名義份額凈值收益率決定本計提評價日浮動管理費的適用費率,浮動管理費于每個計提評價日計算并一次性計提。浮動投資管理費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舍位。 5.其他(如有):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傭金、撮合費用等)、理財計劃驗資費、審計費、律師費、信息披露費、清算費、執行費用等相關費用,具體以實際發生為準。詳細內容見“理財計劃費用”。 6.延期清算期間,本理財計劃不收取固定投資管理費、托管費及銷售服務費等。
其他費用認/申購費:投資者認/申購本理財計劃無需支付認/申購費。 |
認購、申購及贖回方式 |
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服務機構和管理人認可的方式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本理財計劃份額,具體以銷售服務機構通知為準。 |
巨額贖回 |
投資者可于申購、贖回期內每個開放日內向銷售服務機構提出贖回申請,若申購、贖回期內任一開放日凈贖回份額超過本理財計劃上一工作日份額10%時,即為發生巨額贖回。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投資管理人有權依照理財計劃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贖回或延緩支付。 (1)全額贖回:當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贖回或延緩支付:當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者的贖回款項而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會對理財計劃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可選擇接受并確認部分贖回申請或接受并確認全部贖回申請但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選擇部分贖回時,對于該贖回開放日內,凈贖回申請的份額超過理財計劃上一工作日產品總份額的10%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拒絕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按照贖回開放日內投資者贖回遞交申請的順序,依照時間優先(即先申請、先贖回)的原則確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對贖回開放日內投資者的所有贖回申請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確認。 選擇延緩支付時,管理人應當接受并確認所有的贖回申請,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于理財計劃上一工作日產品總份額的10%,其余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并應通過本理財計劃說明書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
稅款 |
本理財計劃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除法律法規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收由投資者負責,產品管理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理財計劃在資產管理、運營、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收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繳納增值稅(含增值稅附加稅費,下同)及/或其他稅費的,即使本產品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納稅義務人,該等增值稅及/或其他稅費仍屬于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理財計劃稅費,由本產品管理人申報和繳納,該等稅款直接從理財計劃中扣付繳納。詳細內容見“理財計劃稅費”。 若稅費政策調整,可能影響理財計劃投資收益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