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部分放棄追索權貼現業務是指銀行從企業持票人手中買斷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同時銀行承諾在票據發生風險時僅放棄對貼現企業追索權行為的業務。
目前,放棄追索權或者部分放棄追索權貼現業務在上海地區的外資銀行和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被廣泛使用。
除常規貼現業務的受理條件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部分放棄追索權貼現業務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可申請辦理部分放棄追索權貼現業務的銀行承兌匯票必須是擁有承兌人、出票人、收款人和背書人四人以上的追索對象。
2、可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部分放棄追索權貼現業務的貼現企業范圍,一般規定如下:
經國家統計局排名銷售500強或外商投資綜合排名500強企業;
500強企業在華關聯企業;
運作規范的上市公司;
其他票源豐富的強勢企業;
3、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部分放棄追索權企業業務的持票人需提供如下資料:
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當期的財務報表;
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如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法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提供足以證明其具有真實交易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理財頻道)(責任編輯:張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