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份我在一家汽車信貸擔保公司,分期購買了一輛營運性質的運輸車輛。按照這個公司的要求繳納了貸款額10%的風險保證金,貸款還完后退還,今年我去辦理結清手續,被告知當時交的風險保證金已經被扣完,原因是我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按時還款,實際上我也確實沒有按時還款。但我總認為沒有按時還款的罰息應該由銀行罰沒,擔保公司不應該扣保證金。這個公司的客戶大部分都是因為保證金的問題和他們扯皮,一同認為這是個陷阱。
汽車貸款一般要簽很多個合同。但一般主體是三個,一個是你和信貸擔保公司簽訂的,一個是你和銀行簽訂的,還有一個是信貸擔保公司和銀行簽訂的。有的信貸擔保公司就是經銷商,但有的不是。當信貸擔保公司不是經銷商時經銷商和銀行、擔保公司之間、以及靠掛運輸公司之間還有協議。消費信貸是一個信用問題,在你購車時候所簽訂的合同中很明確的約定了銀行、信貸擔保公司、消費者、經銷商之間以及靠掛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你在分期付款過程中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要逾期還貸,有特殊情況可以和信貸擔保公司和銀行取得聯系從新簽訂諒解記錄。你在繳納風險保證金時只是銷售人員或者信貸擔保公司得人員只是按照正常情況向你講述以后會退還你的風險保證金而你卻未按簽訂的協議按時還款時風險保證就體現了。風險保證既是信貸擔保公司的利益保障也是對消費信貸者的一種約束。沒有按時還款銀行罰息是少不了的,由于你先前肯定還簽訂了未按時還款的承諾,對信貸擔保公司來說本身并沒有什么錯,只是你在購車中并沒有理解其真正的含義。如果你直接經過銀行的話就不會有保證金之說。這也屬于信貸擔保公司的一項行業潛規則吧。作為信貸擔保公司來說他和銀行簽訂的協議就是要負責收回所帶款項,如果信貸者不還所貸款項銀行將收取信貸擔保公司在銀行的存款來保障其利益。相對信貸擔保公司來說其風險也不小。
(南方財富網SOUTHMONEY.COM理財頻道)(責任編輯:張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