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實施 具體內容是什么?
2020-06-03 15:47 互聯網
據央行2020年6月2日官網消息,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2、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
“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修改前文件內容相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令2015年第1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前聲明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系統的相關資料;黃金出口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的現貨黃金交易所的實物黃金股票證書”。
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前,表述為“黃金礦產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和年度達標檢查報告復印件、商務部出具的境外投資批準文件復印件、銀行匯款證明復印件、境外國家或地區采金相關證明、企業近3年納稅記錄等。行業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生產能力證明和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