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重定價日銀行放款日和1月1日如何選?怎么選擇房貸重定價日?(2)
2020-05-19 15:56 互聯網
一位已將其房貸轉換成LPR的用戶表示,“上個月選銀行貸款利率按LPR的重定價日選了每年1月1日而非貸款的對月對日(貸款是7月開始的),超級心塞,感覺損失了半年的利息。”一家銀行的業務人員表示,如果根據短期內LPR下降趨勢比較確定來考慮,現在是5月份,貸款發放日在1-5月的,建議選擇“每年1月1日“;貸款發放日在5-12月的,選擇“貸款發放日”;這樣的選擇,都能最早開始享受LPR計價。
劉鵬認為,重定價日選擇1月1日和貸款發放日是個早換還是晚換以及利率多少的問題,即開始使用新利率的時間和新利率的大小不同。定價周期最短為一年。
(1)如果重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在2021年1月1日(重定價日)之前,購房者的存量房貸利率水平沒有任何變化,只不過是計算方式由以前基準利率上浮下浮幾個百分點轉變為LPR+點差(點差可正可負,此時LPR為2019年12月20日水平)。在2021年1月1日,房貸執行利率會調整為2020年12月發布的相應期限LPR+點差,此后每年以此類推。
(2)如果重定價日為貸款發放日的每年對月對日,從轉換時點至此后的第一個重定價日,轉換后的執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應期限LPR與加點數值之和。之后,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利率重定價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點差,此后每年以此類推。
劉鵬指出,在這里有2個變量——使用新利率的時間和新利率的大小,LPR根據市場利率的走勢變化,因此,在客戶角度無論房貸LPR重定價日選擇哪一個都有一定的風險性,而且眼下最優未必是將來最優,如眼下的最優選7月,在未來幾年也有比不上重定價日為1月1日的可能。具體的選擇還需根據貸款發放日、利息預判等因素綜合考慮。